01.(法令的遵守)
本協商會遵守有關個人信息保護方法之外的法令以及大綱。
02.(體制)
本協商會對個人信息的處理以及系統製定每個業務需要的規則,構築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的體制。
03.(個人信息的收集)
是需要的範圍,并且明示利用目的,在本協商會從顧客收集個人信息的時候要了允許之後在那個目的達成收集吧。
04.(個人信息的利用)
當本協商會使用顧客的個人信息的時候,認定衹在利用目的的範圍中利用,不承辦超過那個目的的範圍的利用。
05.(正確性的確保)
本協商會為了保持顧客的個人信息正確獲得勝利的最新的狀態采取適當的措施。
06.(安全管理措施)
以及本協商會嚴重管理顧客的個人信息,對不正當訪問、遺失、破壞、篡改、泄漏的預防措施采取安全對策。
07.(委托方的監督)
當本協商會使用顧客的個人信息的時候,可能有在正當的利用的範圍中委托第三人稱個人信息的事情。使委托方要履行嚴重管理個人信息的的義務,監督。
08.(第三人稱提供的限制)
本協商會向第三人稱無顧客的允許而提供顧客的個人信息,不除了出自法令的情況之外公開。
09.(個人信息的宣告、訂正)
顧客在被希望個人信息的確認、訂正的時候,對本協商會寄存的顧客的個人信息,在合理的以及需要的範圍內迅速對應吧。
10.(體制的繼續的重看)
本協商會為了作為有效以及適當的運用持續性,并且被做關於關於個人信息處理的規則策劃繼續的重看和改進。
以上